黄土与第四纪地质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本着“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原则,为促进学术交流,发现和培养本领域的科技人才,围绕黄土与第四纪地质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研究方向开展研究,特设立黄土与第四纪地质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资助国内外科技工作者依托本实验室的开放研究环境开展高水平研究工作。
1、资助范围
实验室每四年公布一次《黄土与第四纪地质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申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对资助的具体范围予以明确规定。
2、资助对象
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国内外科技工作者(包括博士后研究人员)均可在《指南》规定的范围内提出资助申请。
二、基金项目的申请
1、实验室接受具备下列条件的研究项目申请:
(1)符合《指南》所规定的研究内容范畴,学术思想新颖,立论充分,目标明确,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近期可取得重要进展的研究;
(2)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应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和时间保证,并具有基本的研究条件;
(3)经费预算实事求是;
(4)申请者自行联系我室固定研究人员作为项目合作伙伴。
2、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
3、基金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为两年。研究工作开始时间自项目获得正式批准之日起算。单项资助经费强度一般项目为1-5万元,重点项目为10-20万元。
4、基金的申请,实行集中受理,每年度的申请项目一般截止到本年度10月20日(具体时间起止以本年度通知为准)。申请者填写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申请书》,非标准格式的申请不予受理。申请书(一式三份)寄送到实验室。并将申请书电子文本Email到skllqg@loess.llqg.ac.cn。
5、申请者和项目组主要成员的申请项目数,连同在研的基金项目数不超过两项。已获得资助者再次申请,申请书须附已资助项目的研究进展报告或结题报告,以及主要研究成果。
三、基金项目的立项与评审
1、实验室业务办公室负责基金项目的初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申请一般不予资助:
(1)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范的;
(2)不符合基金资助范围的;
(3)申请者或项目组主要成员的项目数,连同本基金所支持的在研项目数超过两项的;
(4)与同类研究低水平重复的;
(5)明显缺乏立论根据,或研究方法、技术路线不清,无法进行评审的;
(6)不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的;
(7)目标过大,申请经费过多,基金无力支持的;
(8)已从其它部门获得充足的经费的;
(9)申请者对已获资助项目不执行开放基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补正的,或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未发表一篇论文或未取得研究成果的。
2、通过初审的申请,选择至少两名实际从事研究工作、学术造诣较深、熟悉被评项目学科领域的,学风严谨、办事公正的同行专家进行书面评审。
3、实验室室务委员会在初审、同行评议的基础上,对申请项目进行复审,提出客观的项目评审意见及资助强度,提交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进行终审。
4、实验室业务办公室负责将评议结果和资助情况通知获资助者。
5、课题负责人应在收到资助通知后,在申请书的基础上,根据批准通知,认真填写《黄土与第四纪地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研究计划》,并签署研究合同。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实验室,作为拨款和检查的依据。逾期不报,又不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项目作为自动放弃处理。
四、项目的实施与检查
1、项目实施中,由于客观原因以及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需要修改研究内容、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的,项目负责人需提出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报实验室审批。
2、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可在原单位完成项目研究,经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署意见报实验室备案;如调入单位具备条件,也可将项目转到调入单位继续研究,经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署意见报实验室审批。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离开研究岗位半年以上,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实验室备案;离岗一年以上的按中止计划实施办理。
3、实验室每年度对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项目负责人应于每年度结束时提交《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对不报送《进展报告》,或工作无进展,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缓拨下期经费。逾期不纠正、不补报的,中止资助。
五、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1、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必须符合财务制度,同时要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项目负责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在研究计划中作好资助经费预算。
2、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8]531号文件),黄土与第四纪地质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经费用于资助课题负责人及主要参与人员来实验室开展研究的相关费用,包括:
(1)与获资助项目直接相关的测试实验费(仅限在地球环境研究所内的测试实验费;如涉及实验室所需的材料费,必须经过室内合作者认可);
(2)课题负责人往返其所在地及西安(黄土室)的差旅费;
(3)标注开放基金的文章出版/文献等相关费用;
(4)本室开放基金课题经费明确规定以下开支不予资助:
市内交通费,电话费,办公费等。
3、项目经费的管理
(1)项目经费不外拨,报账时请联系我室固定联系人,进行课题相关费用支出。经费使用权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实验室规定的支出范围掌握,由黄土与第四纪地质国家重点实验室审核。
(2)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中止资助。
(3)对项目按中止资助处理的经费,将根据情况全部或部分收回,用于资助其它项目。
六、项目的结题、成果管理与评价
1、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实验室报送《开放研究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学术论文复印件(或电子版论文)和有关原始资料。
2、基金资助项目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均应署有“中国科学院地球环境研究所,黄土与第四纪地质国家重点实验室”,英文为“State Key Laboratory of Loess and Quaternary Geology, Institute of Earth Environment, CAS ”,或在致谢中标注开放课题项目号。规范署名的论文,按照中国科学院地球环境研究所论文奖励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未标注(或标注不规范)的,验收时不计入研究成果。
3、基金资助项目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归研究者与本实验室共同所有。